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第二條納稅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征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按照下列計稅方法代扣代繳: (壹)將職工當月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職工當月的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二)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按照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計稅,計算公式為: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2.如果職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職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