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相應規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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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是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購買、典當、贈與、交換農地房屋隱瞞不報,或者以繼承、分析為名實際訂立合同,以欺騙、偷逃稅款的,除責令如實繳納契稅外,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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