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44號)的有關規定,已辦理備案登記的企業,應在每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的結算、清算手續,並報送下列資料:1.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清算報告;2.《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對辦理過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備案登記手續的納稅人,在每壹納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就當年度使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情況及其數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結算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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