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劃回資本金賬戶。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由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出用於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幣資金,除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均需原路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規定,銀行在辦理每壹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壹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確定是否要求企業提交上筆結匯用途清單。
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股東等存款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壹個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只能開立壹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前期費用”字眼。賬號前必須加“NRA前綴”。銀行在為境外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登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系統查詢該境外投資者是否已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已經開立的,不得再為其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