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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可以處分嗎?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不僅適用於銀行、信用社等儲蓄業務單位,也適用於其他有協助查封、扣押義務的主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阻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比如管理房屋檔案的房管部門、管理不動產的登記部門、管理相關文件檔案的單位、有案件的醫院、有證據或能找到證據的單位,無視法院要求協助調查取證,不作為或設置障礙、編造借口阻止法院取證。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訴訟階段。(二)有關單位(不僅包括金融機構,還包括證券交易機構、保險機構以及與被執行人有投資、融資、交易、結算關系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收入、辦理相關財產證照過戶手續或者移交相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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