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發布如下幾種情況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16號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2、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發票:16號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3、購買方為國外客戶,出口企業對外方開據的出口發票: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4、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16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