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方出租資產的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建議按文件規定理解掌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壹、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