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待安排工作期間,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