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需要開具發票做賬的。
1、企業貸款給員工買房,有收取利息的話,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上,應就收取的利息,按貸款服務繳納6%稅率增值稅和25%的企業所得稅。賬務上,借款計入“其他應收款”核算,收取的利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核算。有息借款需要企業與員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期和利率,以降低相應的稅務風險。
2、企業貸款給員工買房,不收取利息的話,根據財稅83號文的相關規定,應按“工資薪金”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第十九條 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凡約定企業為購買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銷售開發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第二十壹條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壹)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