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62號),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境內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6號,2014):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自簽訂首筆融資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