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後發現偷稅漏稅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