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承租人從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沒有約定起止日期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按房地產原值計稅的房地產原值應包含土地價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和開發土地所發生的費用。雖然土地使用權證在租賃期間名義上屬於出租人,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人應將相關土地價款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承租人應當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該房產的殘值繳納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合同沒有約定起止日期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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