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