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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年度代扣所得稅與年度應納稅額不壹致怎麽辦?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2號,2018)第壹條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三)項壹致,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納稅人需要結清貨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後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做到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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