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是不需要交稅的,無論從實踐操作來看,還是目前的法律規定,都沒有對於無償贈與現金的行為明確進行征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明確對於現金方式的贈與要求征稅,從實踐當中來看,我們壹般也是轉賬至對方賬戶中,並沒有征稅,並且這個錢也不存在經營方面收益,也不需要經過國家的手續,因此個人認為是不需要交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