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國家稅務局有關部門才可進行更改的操作。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企業或個體業戶,未按照法定的期限向稅務主管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有關管部門派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時,但是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機關發出通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後認定該納稅人為“非正常戶”。
擴展資料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機關發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並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百度百科-非正常納稅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