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生產經營前,應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應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人員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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