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進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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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
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利用政府其他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核實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依法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實。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接受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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