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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納稅人取得外逃企業專用發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報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的審核比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未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

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異常憑證由發行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接收方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對“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後失控”的專用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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