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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混合銷售和兼營,並簡述兩者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貨物的同時,銷售方用自有的汽車負責送貨,在收取貨款的同時收取壹定的運輸費用;又如:生產塑鋼門窗的企業在銷售自己的產品時並負責安裝,收取塑鋼門窗貨款的同時收取壹定的安裝費用。以上兩種情況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在《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是這樣的:

第五條、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兼營就是壹個納稅人即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又從事營業稅的經營項目,兩種經營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如:大型零售商場兼營餐飲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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