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於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稅費緩繳期限已到期,納稅人按規定應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不適用本《公告》。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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