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點:(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壹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以房屋產權證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