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具體來說,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向主管稅局報送有關資料和報表。2.源泉扣繳或指定扣繳的,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將資料和報表轉交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雖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稅務機關將加強後續管理,具體措施有:
1、如果報告表和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其他補充資料並配合調查;
2、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提供相關核實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3、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壹般反避稅規則的,可以啟動壹般反避稅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