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碼: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
其中行政區域碼為納稅人生產、經營地的行政區域碼,對國家沒有賦予行政區域碼的各開發區,其行政區域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同賦予第5、6位兩位識別碼。因稅務機關調整管轄範圍而使納稅人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的納稅識別號不變。企業分支機構也應當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按照規定編制納稅人識別號,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身份證號碼加2位順序碼。已經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為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