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搜集困難。違法者大都為私有性質,企業內部各環節相互串通,甚至毀滅證據;
二是地方阻力較大,有些違法者善於疏通,找出相關人員出面打招呼,甚至個別地方領導以發展經濟、支持生產,保護招商引資為名,公開要求稅務機關放水;
三是部門協調不足。個別大要案的查處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不僅沒有增加威攝作用,相反卻泄漏秘密,失去良機。(具體可以咨詢財會網)
四是內部機制弱化。未形成大要案查處的個人負責制,查處的深與淺、廣與窄沒有標準,定案的監督渠道又很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