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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高級專家延長退休時間”

問: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超期退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中,“高級專家超期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收入,按照以下標準免征個人所得稅”。如何定義「資深專家延長退休」?原單位繼續聘用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根據國發[1983]141《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1] 4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秀高級專家審批的通知》精神,已到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5〕382號)規定:“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高級專家延長退休”是指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個人,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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