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文書,受送達的納稅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簽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簽收。
三、稅務文書壹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異議,應當自覺履行受送達的稅務文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