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除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以外,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五)、申請核發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
(六)、辦理業務、營業。
(七)、其他相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