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