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買方和賣方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
(二)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數量、金額、稅額均與實際相符;
(四)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
實踐中,稅務機關往往以“貨、票、款相符”為依據,綜合考慮交易和發票開具時間、資金結算方式、貨物交付方式等多種因素,判斷取得專用發票的壹方是否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