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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稅收協定中的“導管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第壹條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壹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香港註冊子公司負責向香港聯交所等機構提交資料,作為上市融資管理平臺無其他業務收入,雖在所在國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並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但此公司不是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不屬於導管公司。導管公司是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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