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合並成本)等於合並日享有被合並方賬面凈資產的份額。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面值與合並成本的差額依次調整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按道理,聯合制下的合並所支付的對價應該等於被合並方的凈資產份額。因為,從征稅人的角度來看,支付對價不應低於賬面凈資產,以防止企業股權低價轉讓,規避企業所得稅;從企業角度來說,支付對價不應高於凈資產份額,避免不必要的稅式支出。因此,兩者平衡的結果是,支付的對價只能等於在被合並方凈資產中的份額,即只能等於合並成本。實際上情況並沒有那麽理想,因為企業合並需要壹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評估、審批、產權轉移、資金結算,這樣協議日和合並日之間就會有壹個距離。協議日約定的價格很難與合並日的凈資產份額保持壹致。壹旦在協議日確定了價格,如果企業在協議日和合並日之間獲利,就會產生信用差,反之亦然。貸方差額為增加的資本公積(增加的資本公積在編制合並報表時應按照合並日前被合並方留存收益的份額予以恢復),借方差額為減少的資本公積。根據上述處理結果,合並方對被合並方的長期股權投資相當於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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