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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企業應稅工資中的應稅職工人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企業工作或者與之發生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應當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的工作人員;(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務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應納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第二條進壹步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並且考慮到目前企業改革、減員增效的實際情況,企業在分配工資時,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和生活費用;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支付的職工工資。上述規定明確指出,確定應稅工資收入者的標準,應當是企業與其發生雇傭關系,企業實際支付並承擔工資、報酬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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