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應在納稅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後、辦理房地產權屬轉讓(即過戶及登記)手續之前。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