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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進行消費稅籌劃

分別設立生產和銷售公司並單獨核算,將生產公司生產的產品低價銷售給銷售公司,達到少交消費稅的目的。

稅收籌劃不僅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還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降低生產成本。

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增長和生產成本降低具有壹定的限度,因此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擴展數據:

消費稅是單環節征稅,即生產環節征稅,流通環節和最終消費環節不征稅。因此,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在不違反公平貿易的前提下,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獨立核算部門,可以減少銷售額,在較低計稅基礎上計算的應納消費稅也較低;但由於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在銷售環節,只交增值稅,不交消費稅。這樣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獨立企業收取或者支付的價款、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也是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來節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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