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據此企業可以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最終實現折扣銷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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