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行委托代征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代征範圍、計稅依據、代征期限、代征稅款的繳庫期限以及稅收票證的領取、保管、使用、報繳等事項,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代征單位的代征手續費,並加強對代征單位及其代征人員的業務輔導和日常管理,適時開展檢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稅人按時履行納稅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期限。《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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