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社會關系”是指父母和配偶以外的主要社會關系,包括: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嶽父、嶽母。例如:叔叔, 局長, 稅務局。
填寫上述人員時,均應寫明姓名、稱謂、工作單位、職業(或職務)、政治面貌。如有政治等問題,應註明問題的性質、結論、組織處理意見等。填寫時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員”理解為戶口簿內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填在“主要社會關系”欄內,也不能把戶口簿內的公、婆等非直系親屬填在“家庭主要成員”欄內。
2、“主要社會關系”的稱謂要規範,不能使用地方習慣稱呼,如:老婆、丈母娘等,也不要使用含義不清的稱呼,如兄弟、阿姨等。
3、主要社會關系中的主要成員已去世的,也應填寫,並註明生前的單位、職業和政治情況及去世的年月等。
擴展資料:
從關系的雙方講,社會關系包括個人之間的關系、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關系、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壹般還包括群體與群體之間的關系、群體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這裏群體的範疇,小到民間組織,大到國家政黨。這裏的國家在實質上是壹方領土之社會,即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就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而個人與世界的關系就是個人與全社會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