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中,對A類預繳申報表的有關項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其中,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