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增值稅改革納稅服務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6]7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賣方提供買方名稱(非自然人)、納稅人的身份證號、地址和電話、銀行和賬戶信息,無需提供營業信息。個人消費者購買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需要向銷售者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銀行和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所有賬號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後的銀行賬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