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
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受到政務處罰。
第五條對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監察機關可以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紀律處分決定。針對違反法律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