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涉及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後公示三種形式,旨在公示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責任、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名單。
2.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求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通過文字、聲像等記錄形式,對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地存檔。
3.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制度:是指各執法單位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將執法決定提交法律審查機構或崗位人員進行法律審查的活動。如果他們沒有被審查或失敗,就不能做出決定。這些制度旨在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