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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具體要求
對離島免稅店的管理,《管理辦法》明確,離島免稅店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包含的材料。
即: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國家批準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並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
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管理辦法》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此前經國家批準已開展離島免稅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按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有關材料。
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表示,除此外,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分開核算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管理辦法》還明確,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