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時立案查處重大復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案件。
公職人員涉黑涉惡案件中,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犯罪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違法犯罪的,壹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公職人員審查起訴,對涉黑涉惡犯罪提起公訴並作出判決,必要時聽取監察機關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公職人員涉黑涉惡刑事案件,應當通知監察機關派員出席。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黑惡勢力”:經常聚集在壹起,多次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人數壹般在三人以上,參與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尋釁滋事。同時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