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
(三)市轄區內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