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相應單位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5、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6.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