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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保費繳納

法律分析:山東省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采用“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人員變更登記,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公告》 第壹條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每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並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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