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大理石、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魯財稅〔2014〕15號 2014-06-04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 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 2014 年 7月 1日起,大理石、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現行 6元/立方米調整為 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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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