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貿易手冊及其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4。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代理簽發《進口貨物證明書》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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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