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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有使用期限嗎?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3號文件第二十條規定,主管國稅機關發票驗舊人員應在抽查發票填寫內容是否齊全、是否按號碼順序填開發票的基礎上,按發票開具月份匯總計算銷售額,錄入綜合征管軟件V⒉0“發票交舊驗舊”模塊。用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的發票必須在三個月內驗舊。對企業冠名、套印專用章的發票按照主管國稅機關的規定進行驗舊。所以不管用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的發票3個月內未使用的必須在三個月內驗舊。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未按規定期限繳銷發票的,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用票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並可按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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